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检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重点学科:
为全面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学术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于2015 年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和 “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特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内容转发给大家:
一、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形式
(一) “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优秀等次重点学科集中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 “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采取建设单位自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专家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 “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与 “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由同一个专家组,同步进行验收和中期检查工作。
二、“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暨“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指标体系》
(二)开展学科建设自查工作
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按照验收工作通知和验收指标体系的要求,对本单位“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进行自查,填写自查报告书,并于10月15 日前报送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
1、组建验收工作专家组
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验收工作通知要求自行制定本省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7 名专家组成,另设1 名秘书。专家组至少应包括基础类、临床类、中药类专家各1 名。其中外省专家不少于2 名,专家组长及副组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专家组名单及验收工作方案于10月15 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备案。
2、实地检查验收
(1)重点学科建设点进行验收汇报;
(2)专家组质询;
(3)专家组审阅学科建设情况相关资料;
(4)专家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指标体系》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打分;
(5)专家组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6)专家组集中向学科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3、验收结果评定
验收结果按照专家组打分情况划分等次。
得分≥90 分且带“☆”、“★”的核心指标均为“A”级的学科验收等次
为优秀(优秀学科数量比例不超过本省学科总数的30%);
得分≥70 分验收等次为合格;
得分<70 分验收等次为不合格。
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学科点,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点资格。
(四)汇总验收意见,形成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汇总专家组验收意见,形成本省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0 月31 日前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五)开展优秀等次重点学科集中答辩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优秀等次重点学科答辩评审专家组(分基础、临床、中药三个组)。
2、各省验收等次为优秀的重点学科按照基础、临床、中药三个组分别进行汇报答辩。专家组根据学科答辩情况对优秀等次学科重新打分。
3、答辩情况及打分结果作为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三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 “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暨“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中期检查指标体系》。
(二)“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专家组按照中期检查指标体系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打分,提出中期检查意见。中期检查意见应侧重于学科建设存在问题及下一阶段建设重点,不评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汇总专家组中期检查意见,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四、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总结会
总结“十二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布署“十三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任务。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按照区域进行分组并确定组长名单,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与所确定组长联系检查验收相关事宜。其中,每个区域确定两名组长建议人选。如两人均能参与本省检查验收工作,则第一人选为组长,第二人选为副组长。如仅有一人参加,则为本省专家组组长。检查验收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抽查重点学科建设点验收检查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守则》,不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工作期间不饮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等活动。
(三)专家交通费由个人所在单位报销,专家食宿费和劳务费由被检查、验收学科建设点承担,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学科带头人按要求组织自查,并与2015年10月12号前将自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交科教科,电子版交科教科邮箱:kjk3632023@163.com ,由科教科汇总后呈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守则
科教科
2015.9.25
请各位学科带头人对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中期检查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5年10月14日前交科教科,(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发科教科邮箱kjk3632023@163.com )